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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8]117号
  • 【发布日期】2008-06-26
  • 【生效日期】2008-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经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准吉林省镇赉县南湖、江苏省昆山市城市生态公园、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和广东省湛江市绿塘河4处湿地公园为第五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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