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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9]97号
  • 【发布日期】2009-07-09
  • 【生效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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