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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509号
  • 【发布日期】2006-03-28
  • 【生效日期】2006-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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