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 〔2009〕13号
  • 【发布日期】2009-07-16
  • 【生效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明电 〔2009〕1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08〕1号)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牢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切实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健康发展的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和组织机制,切实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从2009年到2012年,全省新增水田灌溉面积300万亩,新增旱田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使农田灌溉面积达到2330万亩,抗旱坐水种面积达到1850万亩,两项合计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0%;新增改善易涝面积265?8万亩,使全省重点涝区的918万亩易涝耕地全部达到5年一遇治涝标准;力争完成29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使现有大型灌区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配套率达到80%、完好率达到70%,灌溉水利用系数由现在的0?49提高到0?52以上;绝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二、重点工作

(三)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设施,积极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重点解决污染水和局部区域严重缺水等问题。

(四)突出抓好农田灌排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充分发挥灌区的整体效益;以排涝站、桥、涵、闸建设为重点,加大涝区治理改造力度,提高治涝标准。

(五)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切实加强蓄水工程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速提升防御洪涝灾害能力,做到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全部消险,附属设施进行相应的完善和配套,小 (一)型病险水库实现主体消险。同时,努力开辟小 (二)型水库投资渠道,搞好整修加固,消除病险隐患,提高蓄水能力。

(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全面抓好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一是要继续抓好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降低水田灌溉用水定额,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和水田灌溉保证率;二是大力推广和普及先进的旱田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投入成本,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三是鼓励农民应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节水农业,改变传统的大水漫灌等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做法。四是加强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农民打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严禁对含水层进行混合开采,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防止井群过密,过度开采地下水。

(七)加快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好具有全局作用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集中力量加快引嫩入白、大安灌区、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全面启动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实施 “以水治碱、以稻治碱”,改善我省中西部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自然环境,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八)狠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整体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 “民办公助”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调动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全面展开。

(九)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搞好水土资源整治和保护,继续开展三大流域黑土地保护,开展7条主要江河重点水土流失区治理,抓好5处主要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加强湿地治理和保护,加快水域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

三、统筹规划

(十)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本着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退耕还林、土地开发整理、扶贫开发等规划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努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的科学性。编制规划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着力解决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十一)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各地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作为政府的综合规划,并作为今后安排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终止。

四、加大投入力度

(十二)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探索政府和全社会联合办水利的路子,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政府、农民、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新机制,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投入水平。

(十三)积极争取国家投入。抓住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各地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大中型灌区、旱田节水灌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工程、黑土区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 “民办公助”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四)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省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新增财力安排,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2009年―2012年,每年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投入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投入幅度要高于农业投入增长。各市 (州)、县 (市)要将省下放的小型农田水利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并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 (州)、县 (市)要从国家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要继续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作为投入的重点,加强对中低产田改造和优势农产品基地项目的田间灌排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工代赈资金要加大支持实施区域农田灌溉水源、灌排渠系及盐碱地治理建设的力度。

扶贫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实施,继续加强对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扶持力度。

要加快水费改革。在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从2009年开始,全省排灌用电价格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2分钱执行。

(十五)整合资金。按照 “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为依据,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扶贫、土地整理等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避免重复安排。无论哪个部门、哪条渠道争取到的涉水资金项目,在立项和建设过程中,都要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履行建设程序,符合农田水利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省级财政在推动省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中,重点以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规划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涉水资金,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在指导推进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中,要将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列为考评内容之一,调动县 (市)财政增加投入的积极性。

(十六)完善省级小农水资金使用办法,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其中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和补贴。要采取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干后补等形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 “民办公助”。

(十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及投资回报机制,调动民间、金融等其他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的发展,并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五、引导农民筹资筹劳

(十八)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形式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筹劳开展村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尽的责任。以一事一议形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必须严格遵循 “群众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筹资筹劳参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自愿以资代劳。

(十九)为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各市(州)、县 (市)财政部门要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村级“一事一议”和县乡两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各地对农民急需且效益显著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二十)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组织形式。除了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 “一事一议”外,对跨乡、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采取乡镇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办法,跨乡工程由县里统一组织实施,跨村工程由乡里统一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任务,统一指挥调度。水利部门要主动给政府当好参谋,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六、切实抓好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 《吉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设施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提高现有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并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整合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资产清理、评估并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可授权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十二)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改革。根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乡、村要层层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和技术人员负责制,明确责任目标。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采取招投标和项目评估等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十三)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按照 “自愿组织、民办民营、共同受益”的原则,支持农民兴办和管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逐步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建设与管理的新模式,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用水合作组织使农民用水户得到优质、便捷的全方位服务。

七、完善和推广 “以奖代补”机制

(二十四)为调动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省级财政通过对机制好、管理严、效益高的项目实行 “以奖代补”的方式,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奖励性补助,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健全领导负责制度。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责任,真正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突破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

(二十六)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要尽快成立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对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建设。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水利部门承担。

(二十七)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绩效考核机制,要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经济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与下一年度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挂钩,对项目实施好的地方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6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