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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180号
  • 【发布日期】2009-07-24
  • 【生效日期】2009-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小型项目招投标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0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促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深入开展,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的对象

各县(市)区下属乡镇(街道)政府建立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等区级政府(管委会)建立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组织领导建设、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建设、业务操作、拓展创新。(详见附件1)

三、创建活动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下发创建活动通知,确定创建标准。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创建活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推荐阶段。9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自查,并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平台向县(市)区提出申请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推荐;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等区级平台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创建申请。

第三阶段:检查考评阶段。10月底前,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公共资源交管办对被推荐的或提出申请的平台组织检查考评,并对照创建标准考评创建工作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11月底前,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四、名额分配

本次创建活动通报表彰的示范平台,在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宁海县、鄞州区等所属乡镇(街道)平台中各产生4个;在奉化市所属乡镇(街道)平台中产生3个;在北仑区、镇海区、江东区、江北区等所属乡镇(街道)平台中各产生2个;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大榭开发区等区级平台中产生2个。(详见附表3)

五、创建活动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落实责任。要按照本次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标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做好申请推荐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争先创优,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宁波市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建标准
2.宁波市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建申请(推荐)表
3.创建“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额分配一览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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