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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06-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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