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56号
- 【发布日期】2009-07-31
- 【生效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沈阳市2009年―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步年工作,确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3%。
2.全面启动在沈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将当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
3.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新增参保人员1.5万人。
4.出台《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脱钩的办法,为所有参保的退休人员设立个人账户。
6.将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7.解决13.7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问题。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130元。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60%。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45%以上,30%统筹资金用于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11.适当提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2.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13.年底前,将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14.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等分类救助人员纳入财政全额参保补助范围。其余低保人员参保费用政府承担90%。
15.开展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试点。
16.城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元。
17.已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地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全部实现网络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辖区范围内就医购药全部实现“一卡通”。
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8.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19.新增3家连锁药品总店、150家连锁门市店。
20.全市有100家三级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
21.完成对500家县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的电子化监管。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2.启动4县(市)中心医院、35所乡镇卫生院、1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装备72所乡镇卫生院。
23.统筹规划建设乡镇卫生院和乡镇防保站。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4.健全和完善相关措施,推进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政策。
25.选送150名县、乡镇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学历教育。
26.招收5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27.通过选派到上级医院进修、专项培训、适宜技术培训、医护人员岗位培训等措施培训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面不低于30%。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8.政府负责对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给予补助。
29.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30.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助。
四、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31.按照国家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内容,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城市居民建档率达到30%以上,并对部分农村居民进行建档试点。
32.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
33.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3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八)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5.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等项目的监测、筛选、综合干预。
36.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补种人数达到应接种人数31%以上。
37.对35―59岁农村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癌和宫颈癌等常见病进行检查。
38.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提供孕前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孕中期超声筛查、住院分娩补助、产后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
39.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治疗,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5%以上,治愈率达到85%以上。
40.为10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
41.基本解决9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九)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42.以市属医院、厂企医院和区属二级甲等医院为重点,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
43.起草制定《沈阳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创新医疗纠纷调节处理机制。
44.以居民健康管理、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并实施《沈阳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启动市级医疗卫生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前期工作。
(十)逐步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45.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46.政府对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47.制定并实施《沈阳市促进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48.完成6所重点市属医院建设和市儿童医院一期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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