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00号
- 【发布日期】2005-05-28
- 【生效日期】2005-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闽政办[2005]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惩私盐产运销企业和个人,堵住私盐货源;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贩卖私盐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四)合格碘盐食用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今年内达标;已达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私盐储运、销售的违法违规活动;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整治盐业市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1.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
2.无证照擅自从事食盐运输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将非食用盐(含工业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冒充合格碘盐,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
4.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零售的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存在应废转而未废转盐场的地区:秀屿区、南安市、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
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福清市、平潭县、石狮市、晋江市、永春县、泉港区、安溪县、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负责清理应废转或废转后又继续生产的小盐场,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争取在短时间内抓出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对这次专项行动负第一责任。
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贸、卫生、公安、盐政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盐田废转规划,督促检查市、县(区)政府落实盐田废转工作,截堵非碘盐、劣质盐生产源头。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无证照小盐场和私盐加工、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盐政部门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经贸、卫生、盐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对加工、运输、贩卖私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组成工作机构,加强对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全省整治工作的计划、协调和综合工作;
盐田废转工作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轻纺(控股)公司、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盐田废转工作;
食盐市场整顿工作小组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整规综合办、公安厅、卫生厅、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食盐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食用碘盐达标工作小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合格碘盐食用率的达标工作。
(二)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活动。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经贸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对一些地方无证照小盐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区分不同情况,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和暴力抗法事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和国务院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工商、盐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食盐质量抽查力度,组织对食盐市场,特别是大型超市、商场和农村小店,进行一次食盐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内容包括食盐氯化钠等含量是否合格,并了解掌握这些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情况。同时,卫生、盐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盐业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盐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从源头管好食盐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五)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加强协作,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库,逐步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坚决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防止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六)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普及科学知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把“12315”作为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将食盐违法经营行为列入“12315”登记、受理和调处的工作范畴,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工作步骤
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2005年5月下旬至8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全部工作分四个阶段,由各职能部门分头负责抓落实。
广泛宣传阶段:(5月下旬)。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调查摸底和例行检查,摸清情况,为重点整治阶段打基础、做准备。
重点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各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整治,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盐业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规范监管阶段:(8月1日至8月22日)。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盐业市场长效监管的措施和制度,巩固整治效果,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盐业更好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把此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工作到位,落实责任。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经贸、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的工作重点,制定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无证照小盐场和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四)分工协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长效措施研讨,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工商局要适时会同经贸、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深入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各阶段整治情况,并在8月25日前将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和下一步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措施意见报送省政府。
附件: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双瑜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刘文豪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金伙 省工商局局长
成 员:张金铸 省经贸委副主任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卢士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潘崇奎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学鼎 省轻纺(控股)公司总经理
黄明园 省整规综合办秘书长
郑元奇 省盐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在省工商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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