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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745号
  • 【发布日期】2009-08-04
  • 【生效日期】2009-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745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与我司香港公司进行再保关联交易的申请函》(三井住友保发〔2009〕19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摘要表(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摘要表(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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