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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33号
  • 【发布日期】2009-08-08
  • 【生效日期】2009-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落实特殊教育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以教育部门为主,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劳动、人事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全面规划、统一部署,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少年儿童提供教育机会与便利。各级政府每年要将助残、特殊教育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单列,并摆上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及进度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范畴和工作实际,切实安排针对残疾学生的工作项目和经费,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多为残疾人解决具体问题与实际困难,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爱残助残的新风尚。

2、建立特殊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特殊教育办学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单列。各级财政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的实际需要,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安排。人数偏少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不低于3万元,以保证正常办学。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接收本辖区内各类公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少年随班跟读,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市、县(市)区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

3、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学校环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并及时做好校舍的修缮工作,确保校舍安全。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出台的《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配备标准》逐年配备所需的教学、康复设备。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备、教育设备、生活设备以及设备的维护,保证各项设备正常运转,为特殊教育教学服务。要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及功能配置,为未成年残疾人就学提供便利。要发挥乡镇中心校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特殊教育班,并保证特殊教育班按照特殊教育的规范要求开展特殊教育教学。

4、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派(或招聘)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领导班子。积极培养特殊教育学校后备干部,为熟悉特殊教育业务、综合素质好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层干部提供锻炼和成长的机会。要科学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实际需要,按照班师比(小学部1:4,中学部1:5)配齐配足教师。多渠道招聘全国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或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充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爱心、责任心教育,培养教师敬业爱岗精神,建设一支素质高、富有爱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师资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通过实施特殊教育专业技能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高级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方面给予倾斜。继续实行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教师本人现行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之和的15%。教育部门要在特殊教育教师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5、深化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特殊教育全过程研究,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向上、乐观、坚强的意志品质。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鼓励残疾学生融入社会生活,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残疾学生凡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非单独面向残疾人的赛事获得奖励的,市里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物质奖励。成立福州市特殊教育研究会,鼓励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学研究,积极探索特殊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6、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抓好三类残疾儿童“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基础上,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学前班,有条件的县(市)区举办残疾儿童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招生规模。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生活的能力,为他们平等、充分地参加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各级教育、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实际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依托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专科层次的特殊教育班,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需求,提高残疾人生活与谋生能力。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7、重视做好特殊教育学生扶贫解困工作。全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从民政福利彩票所筹资金中每年按比例切出相应资金,专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生活补助,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质量。在校寄宿生给予每生每月24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2400/生・年)的生活补助费;中午在校就餐的学生给予每生每月1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1000/生・年)的生活补助费。起始年段(即:一年级、七年级、高一。下同)及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每生一次性补助600元,用于购买校服;起始年段及小学四年级的寄宿生每生一次性补助300元,用于学校统一购置床上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对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残疾学生,另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在特殊教育中学阶段,设立特殊教育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学生的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20%。

8、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要大力宣传特殊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支持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营造全社会关心特殊教育的氛围,共同推动我市特殊教育迈向一个新的水平。

二○○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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