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78号
- 【发布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福建省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闽政办[2005]7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是指《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计划》已明确的专项整治领域和国家新部署的相关专项整治领域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应依法打击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法定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检举揭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五条 与本职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害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登记,作为举报案件查处和查处结束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案值、案件性质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每个案件按案值的5%以下给予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兑现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查处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在90日内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根据查处单位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管理,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金由管理案件查处单位财政预算的相应一级财政核拨,查处单位支付。
中央驻闽机构查处案件,罚没收入上缴本省地方财政的,举报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挪用举报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其职能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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