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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30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哈尔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充分调动农工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通过国有农场税费制度和体制改革,理顺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减轻农工负担,创新国有农场管理机制,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分配关系。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调整国有农场分配关系,减轻农工负担,维护农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针对国有农场的实际确定改革办法,不搞“一刀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积极稳妥进行。

(三)突出重点和难点。着力解决国有农场剥离企业办社会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听取广大农工的意见,尊重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着力解决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改革范围

隶属于全市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等(林业系统林场除外)均属于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收取的,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的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已经收取的要如数退还给农工。对国有农场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及其它收费(基金)。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收费的政策全部落实到农工。要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承包人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包含已经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企业利润。生产经营性收费要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标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要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它收费项目。确属必要的收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要比照农村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和农工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执行。国有农场要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设置税费改革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收费要使用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对借机变相提高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

(三)国有农场原则上享受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凡未明确规定专门面向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国有农场享受的惠农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五、配套措施

在深化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分类施策、保持稳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企业,以主体资格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接收管理,由国有农场相关社会职能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从现在开始,国有农场一律停止办理招收正式农工手续,清退临时聘用人员,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禁转移资金、私分财物。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对可以改为行政村的国有农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改为独立的行政村,也可整体或分散划归其它行政村管理,纳入所在地乡(镇)政府管辖。改为行政村后的国有农场,享受与其他行政村一样的政策,农工享受当地农民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市区和县(市)镇内居住的持有城镇户口的国有农场职工可转入社区,按城镇居民管理,也可单独组建社区。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可继续保留现任职务或由主管部门安排新的岗位,也可经本人自愿由所在乡(镇)重新安排工作。对不适宜改为行政村的国有农场,可继续维持现行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不变;也可采取过渡的方法,逐步改为行政村。对按事业单位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转制为企业;对按照企业管理的国有农场,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使其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选择哪种形式,须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意见后,由区、县(市)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国有农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精简管理机构。国有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农场一级管理。二是精简管理人员。精简后的国有农场场级领导职数,根据农场规模大小确定为3至5人,提倡兼职或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对国有农场管理机构所有岗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应由上级任命的除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实行竞争上岗。三是降低管理成本。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大力压缩管理费用,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四)改革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在对国有农场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区、县(市)农民二轮土地承包实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其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国有农场,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责任田只收取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的土地承包费(不含按照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余额,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机动田的发包,要按照民主程序,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场职工优先,实行市场化运作,不得由少数人暗箱操作、擅自发包。

(五)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税费改革后,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可以参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履行民主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场内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金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工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

(六)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省公安厅、省农委和省畜牧局《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黑牧综〔2005〕63号)有关规定,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持有城市户口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国有农场农工的社会保障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和省畜牧局《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农〔2003〕1号)、《关于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农财〔2003〕39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妥善做好国有农场债务化解工作。按照“核清分类、积极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化解国有农场债务。国有农场要实事求是地对现有债务进行重新核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后,按照债务数量、来源、结构和用途等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国有农场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国有农场要结合本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采取清收债权、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严格财务管理等方式,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从现在起,国有农场不得盲目举债搞建设,对新增债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7月31日前)。组织农工学习《通知》精神,广泛宣传农场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农工积极参与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将2006年收取的类似“农村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返还给农工。同时,落实省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三)深化改革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组织实施各项配套改革。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区、县(市)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要成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区、县(市)税改办要加强调查研究与政策指导,制订可行性政策措施,搞好综合协调,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改革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将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直接落实到国有农场,应退还给农工的要及时退还。坚决防止借改革之机,加重和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对借改革之机乱收费、加重农工负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建立信访制度,认真受理、接待农工的来信来访,切实维护农工利益,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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