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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05号
  • 【发布日期】2005-11-05
  • 【生效日期】2005-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闽政文[2005]5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依法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409号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活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下列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一)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三、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应设立保护标志,由地震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发布,具体组织设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和地震部门举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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