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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委〔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8-12
  • 【生效日期】2009-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哈委〔2009〕16号)




(2009年8月12日)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以“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着眼和谐社会、强化基础工程、热心服务群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市和谐社区建设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荣誉称号;授予道里区抚顺街道等10个街道“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荣誉称号;授予香坊区文政街道铁路社区等100个社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授予李桂芝等10名同志“优秀社区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授予王菊琛等100名同志“优秀社区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广大社区工作者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掀起和谐社区建设的新高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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