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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 〔2009〕128号
  • 【发布日期】2009-08-25
  • 【生效日期】2009-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9〕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室(陕西省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室(陕西省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对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五)组织社会各界研究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六)负责政府系统调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课题的协调工作,负责省际间调研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室内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

承办全省中长期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和报送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或修改部分综合性报告等文稿;起草、修改有关新闻稿和宣传材料;编辑《调查研究报告》刊物。

(三)宏观经济研究处。

承办全省经济运行、财税、金融、物价、投资、消费、对外开放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和草拟全省区域发展战略;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四)工交贸易研究处。

承办全省工业、交通、内外贸易、市场管理、产业政策、企业改革、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及时掌握全省工业生产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意见;承办省“一线两带”建设规划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农村经济研究处。

承办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农民收入、扶贫开发、粮食安全、生态文明、县域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六)社会发展研究处。

承办全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公共安全、就业与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城乡建设、社会稳定、廉政建设、民族、宗教、侨务、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七)省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

负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对口协调,完成交办事项和课题研究;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组织和协调社会各界研究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全省重大调研成果评选工作,组织政府系统调研成果评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l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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