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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届中国艺术节和2006―2007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我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届中国艺术节和2006―2007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我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八届中国艺术节和2006―2007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我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豫政 〔2008〕35号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在2007年11月举办的第八届中国艺术节上,省豫剧一团创作演出的豫剧《常香玉》荣获第十二届文华大奖和观众最喜爱剧目奖;在2006―2007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评选中,河南小皇后豫剧团创作演出的豫剧《铡刀下的红梅》荣获全国“十大精品剧目”称号,充分体现了我省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展示了戏剧艺术的魅力和创作水平,为河南争了光。为此,省政府决定,授予省豫剧一团团长李道畅、河南小皇后豫剧团团长王红丽“河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省文化厅、省豫剧一团、河南小皇后豫剧团予以通报表彰;对省豫剧一团、河南小皇后豫剧团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干部群众特别是文艺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文化强省、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中原崛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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