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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0
  • 【生效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7号

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注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87号公告的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的境外供货企业,总局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其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为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续延工作,现将未提交续延申请而被注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禁止上述境外供货企业所供废物原料进境。

附件:2009年第一批注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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