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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9〕1682号
  • 【发布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1682号)




湖南省文化厅:
你厅湘文报〔2009〕4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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