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贸工财字〔2009〕139号
  • 【发布日期】2009-08-25
  • 【生效日期】2009-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贸工财字〔2009〕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我市推荐的91家企业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试点企业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和客户需求,抓紧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91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