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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532号
  • 【发布日期】2006-12-11
  • 【生效日期】2006-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53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工三重整体异地搬迁等四个项目用地涉及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文〔2006〕1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58.926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7.5368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沙县及凤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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