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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对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对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关于对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经普办,市直有关部门:

依法开展经济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肃查处普查中违法违纪行为,是搞好经济普查的重要措施。为此,市统计局、市经普办于2008年12月10日以深统通〔2008〕69号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至24日,我们又根据省统计局安排,专门成立了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组,对我市9个企业开展了经济普查专项执法检查,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经研究,决定于9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市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进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经济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予以公开。

二、各地要积极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和沟通,建立切实可行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认真总结经验,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经验、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于9月25日前连同 “2009年经济普查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2009年经济普查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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