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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25号
  • 【发布日期】2006-10-30
  • 【生效日期】2006-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环监局、信访办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于今年上半年在泰州市开展了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工作。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履其责。泰州市环保局认真、细致、扎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经过充分准备后,5月19日召开了泰州唐仁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信访听证处理试点会。这次听证处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环境报等都作了专题报导。目前,江苏省环保厅已在全省推广了泰州的试点经验。总局拟于近期在江苏省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泰州的试点经验。现将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总局下发的《环境信访办法》,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对近年来的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梳理,找出疑难、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总局即将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在探索基础上逐步推开。

附件: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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