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53号
- 【发布日期】2009-07-24
- 【生效日期】2009-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征兵办公室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委教科工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委组织部 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优待安置政策
(一)凡入学前户籍为沈阳市农村居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入学前户籍为沈阳市城镇居民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按市财政部门原确定的配比比例执行。
(二)凡沈阳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为止,所需资金按市财政部门原确定的配比比例执行。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二、扶持就业政策
(一)实施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倾斜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如参加沈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如退役当年未能报考或报考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相关招录规定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于3年内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警察)的,按30%的比例专门招录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二)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退役士兵家庭为城镇低保户的补贴4000元,为城镇低保边缘户的补贴2400元,为一般家庭的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实施典当融资优惠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当行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相关典当行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五)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六)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可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七)实施军人家属就业帮扶政策。应届毕业生入伍的现役士兵家属自主创业,可比照退役士兵享受创业补贴、典当融资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家属,免费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现役士兵家属求职应建立求职信息资源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查询、职业介绍、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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