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06-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环发〔2006〕43号)
北京、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等6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
重庆市:巫山县
山西省:右玉县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杭锦后旗
辽宁省:抚顺县,桓仁县,丹东市振安区,大洼县,康平县
吉林省:安图县
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江阴市,启东市,通州市,海安县,泰兴市,靖江市,金坛市,东台市,射阳县,阜宁县,建湖县,响水县,沭阳县,洪泽县,沛县
浙江省:江山市,常山县,建德市,嘉善县,海盐县,温岭市,文成县
江西省:资溪县
山东省:东营市,日照市,青岛市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临朐县
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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