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68号
- 【发布日期】2009-10-14
- 【生效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汕府〔2009〕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下称《决定》)精神,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顺利实现“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特别是自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坚持不懈地努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我市努力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较为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依法行政的水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通过举办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加强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四)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参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并实施本地本单位的学法制度。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必要课时、落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将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时的考查内容,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力度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各地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重大决策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地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提请法律审查或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提请前置审查和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地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调整、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县)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积极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先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明确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禁无证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全面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贯彻落实《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力度,不断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维稳工作的协调联系机制,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九)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各地各单位已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尚未成立领导机构的,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
(十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文)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
(十三)建立并实施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区县政府每年年初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安排;各级政府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于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十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更好地担当政府领导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和合格顾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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