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01号
- 【发布日期】2009-11-10
- 【生效日期】2009-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首占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首占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01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首占文化名人馆等2个建设项目要求修改首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49号)、《关于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松下镇供电所管理房建设项目用地要求修改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54号)、《关于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110KV长林(团结)变电站拟建项目申请局部修改江田镇、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57号)、《关于福州邮政快件处理中心(扩建用地)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修改长乐市湖南镇、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首占镇、松下镇、江田镇、湖南镇、玉田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首占文化名人馆等5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2.345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9449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2.3458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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