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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我市四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45号
  • 【发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我市四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我市四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津政发〔2006〕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5年,我市发生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工程重大死亡事故、盛达园住宅小区工程重大死亡事故、天津北方不锈钢交易市场宏芳玻璃店重大死亡事故、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制造厂建设工地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经认定,这四起重大事故均属于责任事故。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工程重大死亡事故

2005年8月5日11时20分,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工程桩基施工现场,9名农民工用钢管抬长17.5米、直径0.6米的钢筋笼时,钢筋笼着地碰破沿地面明设的380伏电缆线接头处,发生重大触电安全事故,致6人死亡、2人受伤。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打桩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对现场的380伏临时用电线路未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措施,而是随意沿地面明设,接头不按规范处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及TN-S接零保护系统,没有设置总配电箱,违章接线;二是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提供了施工的有关资料证明,又不对其施工作业进行跟踪管理;三是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项目部虽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但未进行督促整改;四是天津市塘沽区海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公司仅以《监理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将事故隐患通知给施工单位,未能做到跟踪监理;五是天津市塘沽贻成实业公司未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直接指派施工队伍,联系个人进行打桩施工;六是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办理工程的相关手续,制定不合理工期;七是塘沽区对所属建筑施工单位及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不力。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钢筋笼焊接工程负责人王玉军、打桩工程负责人寇金辉和崔立贵,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总经理、经营科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天津市塘沽区海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公司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撤销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处分;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三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给予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处分;天津市塘沽贻成实业公司副总裁、工程管理部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塘沽区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二、盛达园住宅小区工程重大死亡事故

2005年8月11日10时,坐落在南开区的盛达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降低塔式起重机高度和拆除塔身标准节过程中,因违章操作,配重臂突然向下坠落,造成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致3人坠落死亡。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降低塔式起重机的高度和拆除塔身标准节过程中,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将大臂和塔身用螺丝紧固,因变幅小车操作速度快,造成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与配重臂失去平衡,致使配重臂向后倾翻,起重臂在空中翻转180度后砸向后方建筑物,造成机毁人亡。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河南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拆卸资质和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无《拆装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冒险操作;二是天津市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指派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不制止、不管理;三是天津市建华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在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拆卸塔式起重机资质情况下,未加以制止或按有关规定下达《工程暂停令》,酿成重大事故隐患。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河南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玉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天津市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副总经理、工程部部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天津市建华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天津北方不锈钢交易市场宏芳玻璃店重大死亡事故

2005年10月2日20时40分,坐落在南开区黄河道479号的北方不锈钢交易市场宏芳玻璃店,组织6名工人从院中向商店内搬运玻璃过程中,发生放在A字型玻璃装运支架上的5箱玻璃倾倒的重大安全事故,致3人死亡,2人重伤。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搬运过程中,工人只从装运支架堆放较少的一面倒运,造成堆放较多的一面支架压力增大,加之支架选材和焊接缺陷,造成支架开焊倾倒致人伤亡。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玻璃店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玻璃装运支架加工缺陷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二是南开再生资源经理部作为出租玻璃店业主,在没有审查宏芳玻璃店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宏芳玻璃店负责人依法实施经济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秀水湖洗浴娱乐中心负责人赵国永、姚毅在事故中负事故连带赔偿责任;南开再生资源经理部具体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天津市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制造厂建设工地重大死亡事故

2005年12月10日20时,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的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制造厂建设工地,施工单位自制“炉具”(铁桶)为地下消防水池浇筑混凝土实施保温养护,作业后对其进行了全封闭,产生了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无法排除,待施工人员再次进入消防池内作业时,导致5人一氧化碳气体中毒死亡的重大事故。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无通风和排毒措施及任何安全防护情况下,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工人进入含有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的消防水池内作业,1人中毒后,4人先后冒险施救,加之水池及泵房内的脚手架尚未拆除和进出水池的预留口位置高且窄小,难以逃生,造成了事态扩大。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常识培训教育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检查又不到位,使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二是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建设监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和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是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作为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后补签,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王建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副总经理、项目部副经理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中国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山西省建设厅吊销其执业资格;中国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建设监理公司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中国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另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河南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华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海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公司、天津塘沽贻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和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做出了处理。责成河南新乡市土建安装有限公司等15家事故责任单位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减少和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到警钟长鸣,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各单位特别是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3月27日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用讲话精神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自身实际,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全面分析查找本系统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认真分析查找思想认识是否真正到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否真正落实,逐级责任制的制定是否真正严密。必须落实政府的监管主体、落实企业的责任主体、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切实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08号)要求,认真组织好当前乃至下一步的工作。对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三违现象”突出等问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管理力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重点危险部位要管理到现场,危险岗位作业要设专人监护,坚决克服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三、切实抓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事故多发,外来务工人员成为受害主体。我市80%以上事故发生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事故伤亡人员近90%是外来务工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6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3号)要求,认真规范中小企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解决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等问题;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肃查处非法用工和只用工、不教育、不管理行为;要依法加强重组、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管理滑坡或管理混乱的问题;承包、租赁企业要克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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