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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出站来(留)深博士后科研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人社函〔2009〕182号
  • 【发布日期】2009-11-19
  • 【生效日期】2009-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出站来(留)深博士后科研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出站来(留)深博士后科研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函〔2009〕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资助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出站来(留)深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申请科研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认定出站时间,博士后人员申请科研资助时,须补充提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分配介绍信复印件(核原件)。

二、属委托、定向和在职脱产等性质,无法提供全国博管办出具的分配介绍信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交《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定向委培或在职脱产的协议等复印件,并附情况说明。

三、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作接收介绍信的博士后人员,需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等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充出具工作接收介绍信。

四、非深户籍的博士后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科研资助。

五、博士后人员申请首次科研资助一般应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2009年6月15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可放宽限制。

六、博士后人员确因出站手续办理等原因,在出站前6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按出站时间起算不满3年的,可按合同签订期限予以认定。

七、以下情况的博士后人员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站的;

(二)出站后分配至我市机关单位的;

(三)出站后由市外单位接收,再调至我市企事业单位的。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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