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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 【生效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7号

关于批准对建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建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建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建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建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划定产地范围的请示》(建政文[2005]13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建宁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选择红花莲、白花莲、建选17号及其优系。

(二)莲田选择。

选择耕作层厚度≥20cm,光照充足,排灌方便,土质肥沃,pH值5.0至7.0之间的水田种植。

(三)栽培管理。

1. 种藕选择:以莲藕进行无性繁殖,要求种藕生长健壮、品种纯正、节间短(12 cm至15cm)、呈扁鼓形。

2. 种植:在日平均气温不低于12℃时采挖种藕并及时种植,栽培密度建选17号≤2250支/公顷,其他品种≤3600支/公顷。

3. 轮作:连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

4. 水肥管理:科学管水,苗期灌浅水,旺长期灌深水。中低肥力田施有机肥≥0.75吨/公顷。可适量配施化肥。

5. 采收: 6月底至10月中旬采收。当莲蓬出现褐色斑纹,莲子与莲蓬孔格稍分离,莲子果皮带浅褐色时采摘。

(四)加工。

适熟莲子采摘后,及时脱粒、去壳、去膜、通心、烘干。要求去膜干净、通心完全、不伤莲肉、保持清洁。莲子烘烤初期火力要旺,温度在80℃至90℃之间;当莲子表面“出汗”时,降温稳烤,温度掌握在40℃至50℃,直至干燥(水份≤11%),包装后要求水份≤12%。严禁使用硫磺等有害化学品熏蒸。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要求:呈圆形或卵圆形,平均长宽比值≤1.2。

2. 分级:分为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具体指标见下表:

项目

等级 指标

粒数 / 500g

通心率

( % )

净度

( % )

完好率

( % )

特级

≤ 470

≥ 99

≥ 99

≥ 99

一级

≤ 500

≥ 97

≥ 98

≥ 98

二级

≤ 530

≥ 95

≥ 97

≥ 97



3. 理化指标:在水分含量为12%时,建莲的蛋白质≥18%,淀粉≤4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建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建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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