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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受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06-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受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受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52号)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关于呈报‘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报材料的报告》(东锅司发〔2006〕科质字25号))收悉。经初审,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立项审查。

经我局研究,决定由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主审单位承担你单位申请的技术审查,负责审评申请文件、提出审评问题、审查并监督模拟活动、编写资格申请评价报告,并参加我局组织的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许可证管理项目联系人:

段红卫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司核设备处

电话:(010)66556368传真:(010)66556366

主审单位负责人:

张树军 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电话:(010)68316538传真:(010)68316538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你单位不得与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有任何经济往来,否则我局将终止你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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