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5〕33号
- 【发布日期】2005-08-05
- 【生效日期】2005-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的通告
(穗府〔2005〕33号)
《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是确定大岗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大岗镇发展定位、规模和空间布局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该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和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建设发展定位为:“三高”农业、轻工业、商贸旅游业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具有岭南水乡特色,最适合居住和创业的现代化生态城市。
三、人口及用地规模规划控制:镇域规划总人口近期(2010年)为12.1万人,远期(2020年)为18.8万人;镇域建设用地面积近期(2010年)控制在12.1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控制在18.8平方公里。镇区规划总人口近期(2010年)为9.3万人,远期(2020年)为12.4万人;镇区建设用地面积近期(2010年)控制在8.4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控制在11.2平方公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布局结构、功能分区,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等内容。
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优先编制近期重点发展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镇区;
(二)南顺片区(东隆村、中埠村、南顺一村、南顺二村);
(三)新联片区(新联一村、新联二村、新联工业集聚区);
(四)增沙片区(增沙村、南村坊村、新围村);
(五)镇域市政设施(给水、电力、环卫、消防等工程)。
六、《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应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大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互衔接和协调,分步推进实施。
七、开发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通信设施、防汛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等,严禁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划核发规划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
(三)禁止随意修改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
(四)总体规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两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的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期满,应当制定下一个近期建设规划。
八、大岗镇的各项开发和建设应严格遵循《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逐步推行实施。
九、有关规划成果信息可查询广州市城市规划网站,网址为www.upo.gov.cn
《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总体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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