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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5-06-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2005年第1号令正式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将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联系方式

1、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受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

3、邮政编码:100032

4、投诉电话:(010)66071530

5、传真:(010)66288116

二、来访接待地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层接待室。

三、来访接待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为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中国保监会正在抓紧进行保险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一旦正式运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保险信访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信访事项。在一般情况下,请信访人就近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保监局直接提出信访事项。具体职责分工情况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与保险信访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

3、目前,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要注意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回复。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清楚被投诉的单位或人员、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核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除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信访人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电话投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5、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信访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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