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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局
  • 【发布文号】深卫发〔2005〕134号
  • 【发布日期】2005-11-17
  • 【生效日期】2005-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卫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卫发〔2005〕134号 2005年11月17日)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1-1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法定的组织形式(但申请人为已设立的医院或者为已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机构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医疗机构);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八)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深圳市卫生局决定;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三)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
(四)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五)市卫生局将专家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
(六)市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七)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公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受理机关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受理机关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关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有前款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的申请人再提交以下材料:
(六)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的第(一)至(五)项材料;
(二)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
(三)区卫生局将专家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卫生局申请复核;
(四)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选址,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的第(六)至(八)项材料;
(五)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门诊部、诊所选址;
(六)区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七)获批准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公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补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第(六)至(八)项材料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诊所的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3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医疗机构选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其场所必须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应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的筹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包括医疗用房的装修、医疗设备的购买、医务人员的聘用及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

六、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七、对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擅自开展筹建活动的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承诺书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______卫生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选址

本申请人承诺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其场所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能提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二、关于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聘用、医疗设备配备

本申请人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的筹建(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筹建经费

本申请人承诺经费到位,投资额能满足医疗机构筹建的需要(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四、关于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处理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五、关于医疗用房的消防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用房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本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当本申请人的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时,于30日内补交《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第(六)至(八)项材料。逾期不补齐材料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取消本申请人本次的申请资格。

七、法律责任

本申请人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如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情况下已开展医疗机构筹建及医疗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3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申请人各1份。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医疗机构选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其场所必须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应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的筹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包括医疗用房的装修、医疗设备的购买、医务人员的聘用及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

六、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七、对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擅自开展筹建活动的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承诺书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______卫生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选址

本申请人承诺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其场所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能提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二、关于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聘用、医疗设备配备

本申请人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的筹建(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筹建经费

本申请人承诺经费到位,投资额能满足医疗机构筹建的需要(具体承诺附页填写)。

四、关于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处理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五、关于医疗用房的消防

本申请人承诺医疗用房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本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当本申请人的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时,于30日内补交《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第(六)至(八)项材料。逾期不补齐材料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取消本申请人本次的申请资格。

七、法律责任

本申请人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如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情况下已开展医疗机构筹建及医疗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3份,行政许可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申请人各1份。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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