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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12-18
  • 【生效日期】2009-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09〕15号)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下游河道管理,防治水质污染,美化闽江两岸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闽江下游水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水域范围:从闽江下游干流分流口淮安以下至马尾青洲大桥止(包括南、北港)。

二、清理整治对象:(一)停泊并用于居住、圈养家禽、餐饮经营及废弃破旧的船只;(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驳岸及航道设施;(三)已经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

三、市政府成立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规划、水利、旅游等部门对闽江下游水域码头作出统一规划,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和已经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由市港口管理局责令其业主在2010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五、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用于居住、圈养家禽的船只(连家船),由所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在2009年12月26日前缴交并集中拆毁。

六、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的废弃破旧船只,由海事部门责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

七、对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从事餐饮经营、污染水域的船只,由市环保局责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

八、禁止在闽江下游水域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违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查处。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清理拆毁的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码头和停业、废弃码头及其构建物,由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强制拖离或拆除。

十、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闽江下游其它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有关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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