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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10〕260号
  • 【发布日期】2010-03-15
  • 【生效日期】2010-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260号)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转分保事宜的请示》(39-2009-11C)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从事健康险业务的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签订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季度与欧洲旅行保险股份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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