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10〕55号
- 【发布日期】2010-04-23
- 【生效日期】2010-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 <汕头市2010年立法计划> 的通知》(汕市常〔2010〕12号),以及201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全市性工作。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考虑到其既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明年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等基础工作,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二、凡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亟须增加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督促,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2010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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