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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4〕55号
  • 【发布日期】2014-06-16
  • 【生效日期】2014-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4〕55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4〕8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衡水湖、内蒙古图牧吉、甘肃祁连山和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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