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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17〕34号
  • 【发布日期】2017-04-05
  • 【生效日期】2017-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3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跟踪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试点省份遇到的突出困难;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审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提出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刘东生 林业局副局长

        房建孟 海洋局副局长

        王春峰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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