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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07-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发出《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强调了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意义,从放宽市场准入、扩大闽台经贸合作、实施商标战略、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局省协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福建扩大开放、促进海峡西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相互配套协调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

(一)支持福建创新登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试点单位,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大对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福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工作力度。支持福建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试点“电子签章”,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鼓励外商在福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福建扩大分层分类登记范围,允许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

(六)鼓励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以各种方式到福建投资兴办企业。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福建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七)支持福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活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福建企业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八)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学习上海市开展企业注册官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向国家人事部门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有效办法,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企业注册登记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进一步扩大闽台贸易合作

(九)优化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发挥全国对台贸易与合作的区域优势和大平台作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和扩大对台贸易。在福建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内的经营者,允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扩大闽台贸易,密切闽台经贸交流。积极支持海峡两岸各类企业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积极牵线搭桥,鼓励、引导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等商贸洽谈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支持台湾农产品拓展大陆销售市场,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台湾水果的行为,加强对台湾农产品及其商标权的保护;指导经销台湾水果等农产品批发市场12315消费者投诉点的建设,依法保护台湾果农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闽台广告业的合作与交流,推动闽台广告企业强强联合;指导福建广告经营单位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和指导福建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创新广告监测手段,完善广告监管机制,促进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战略

(十二)将福建作为商标工作重点联系省,指导和协助福建省总结推广利用商标促进农民增收的成功经验;努力扩大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增收所覆盖的区域和惠及的农民数量;大力支持和协助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对农民以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加强对福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支持福建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对在境外商标注册的意识,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十四)支持福建开展对台商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台商注册商标,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商标权益。

(十五)加强对福建查处商标案件的指导。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力度。

(十六)支持福建推动两岸授权民间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稳步发展。

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七)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同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规划,构建“12315消费维权短信息平台”。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全国12315数据直报点给予积极支持。

(十八)支持福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际协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假治劣协作机制。支持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共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九)支持福建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积极受理和处理经营者投诉举报,维护公平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加大查处违法案件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跨省区的侵害经营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

五、加大对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干部培训和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十)大力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建设。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项目试点省份,在软件开发、网络建设、视频会议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推进“金信工程”与“数字福建”建设相对接。

(二十一)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装备。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培养,鼓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高等院校开展干部在职教育合作,提升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二)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积极创新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试行行政指导制度,努力发掘行政指导这一柔性行政行为的积极作用,促进监管执法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营造和谐监管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三)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以及业务补助经费分配上,尽量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积极支持。

六、建立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协作机制

(二十四)建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管副局长、福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就一个时期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工作进行磋商和协调,并形成推动工作的具体意见。

(二十五)建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联络员制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各一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福建省政府之间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计划工作,督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二十六)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多层面的联络沟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时向福建省人民政府通报涉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测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展情况、重大政策、措施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重大信息和情况等。双方各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情况沟通联络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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