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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439号
  • 【发布日期】2005-09-09
  • 【生效日期】2005-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政文[2005]43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大田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明政文〔2005〕68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方案,将寨格大桥至老厝坪电站之间,因高速公路切割而隔离的小面积实验区调整出保护区,面积6.9公顷;将大骨山高速公路隧道(以隧道垂直投影为准)调为实验区,并在隧道两侧设置100m缓冲区,核心区调出面积30.5公顷,其中调整为实验区6.1公顷,调整为缓冲区24.4公顷;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3.0公顷;将象山片核心区向西延伸扩展,贵畲尖以西实验区调出面积409.3公顷,其中216.3公顷调整为核心区,193.0公顷调整为缓冲区,将国家Ⅱ级保护植物香樟、花榈木的大部分分布区域纳入缓冲区与核心区范围。调整后,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缩小了6.9公顷共6886.1公顷,核心区由原来的1847.7公顷增加到2033.5公顷,缓冲区由原来的1248.1公顷增加到1408.5公顷,实验区由原来的3797.2公顷减少到3444.1公顷。请三明市人民政府按此调整方案组织勘界,并予公告。

二、原则同意《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6-201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管理。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要加大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力度,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共同把这一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

三、泉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书提出的保护措施,保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保护区内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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