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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命名密云等县(市、区)为国家生态县(市、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8〕73号
  • 【发布日期】2008-08-01
  • 【生效日期】2008-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命名密云等县(市、区)为国家生态县(市、区)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命名密云等县(市、区)为国家生态县(市、区)的决定

(环发〔2008〕73号)




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江苏省太仓市、山东省荣成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生态县(市、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在多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经我部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为国家生态县,江苏省太仓市、山东省荣成市为国家生态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为国家生态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市、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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