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发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发办法的通知
(1980年1月12日川会发〔1980〕32号)
现将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的制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吊牌,应书写机关的法定名称,一律用白底、宋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民族文字和汉字。
二、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区行政公署的吊牌应冠以省的名称;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应冠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名称;各市、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只冠以市的名称。以上吊牌的规格一般为长六尺,宽一尺二寸。如因住地建筑物条件限制,也可以适当小于这个规格。
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吊牌,只冠以县、市的名称,规格一般为长五尺六寸,宽一尺一寸。如因住地建筑条件的限制,也可以适当小于这个规格。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州、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所属工作单位的吊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要超过五尺六寸长、一尺一寸宽。
四、各机关单位的吊牌均由机关自制。在成立人民政府以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要重新制作吊牌。有些机关单位可挂可不挂吊牌的,也可不挂。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一般不挂吊牌。
各企业、事业有关吊牌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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