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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6]148号
  • 【发布日期】1996-07-12
  • 【生效日期】199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闽政办〔1996〕14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证在公众交易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福建省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区行署、
市政府所在地,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在所有商店和主要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在所有商店和主要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全省乡镇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在公众交易中固定摊点禁止使用杆秤;
在公众交易中的流动摊点应逐步淘汰杆秤。从2001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禁止使用杆秤。

三、杆秤取消使用后,在公众交易中一律不得使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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