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一九八一年二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区农牧业战线努力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 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农牧业生产正在恢复和发展,形势很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加速农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克服左的错误思想,执行正确政策,搞活经济。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我区农牧业政策问题特作修订补充,布告周知。
一、 大力种树种草
自治区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做出规划,全区各级党、政、军机关,各部门,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牧区都要根据统一规划,明确绿化范围,按要求完成种树种草的任务。
规划要从实际出发, 国家、集体、个人适合谁种, 就让谁种,或者国、社、队、个人联营, 谁种归谁所有。 房前屋后种树,搬迁时可作价转让。对种树种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种树种草要予以法律保护,“禁止开荒,保护森林牧场。”对破坏森林和草牧场者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社员的民主权利
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牧、林、副、渔各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 有支配其生产资料、 安排作物种植、安排牲畜品种和畜种、决定增产措施、决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决定生产责任制形式,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等项自主权。
生产队所辖范围内的小片自然灌木林、芦苇场、发菜、蘑菇等自然资源,归生产队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牧区滥垦、滥砍、滥伐、滥采。
生产队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保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生产队干部要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社员大会有权罢免。要坚持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基本建设等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要经社员群众讨论。
三、 因地制宜地落实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发(1980)75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社队,因地制宜地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专业联产、包产到组、 包产到户、 大包干、“两定一奖”(或三定一奖)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队和社员群众有权根据本队实际选择一种或几种形式的责任制。
生产队干部要逐步试行联产岗位责任制,有奖有罚。
四、 认真执行收益分配政策
农村牧区所有基本核算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使社员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增加。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春天怎么订的,秋后就一定要怎么办。
生产队和其他核算单位的当年贷款,一般要当年还清;对于集体和社员个人历年累欠的贷款、欠款,要做出还款计划,在一般年景,保证社员收入不比上年减少的情况下,逐年还清。
五、 关于粮油征购政策
继续实行粮食、油料征购包干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计产、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包干任务一定五年不变。超产超购任务一年一定,粮食购超产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到六十,油料购超产部分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超购部分加价百分之五十。包产到组、到户、到劳力,由组、户单种单收的生产队,粮油征购任务仍由生产队组织完成。经民主讨论,可以春天将包干基数落实到组、到户,超购任务一年一定。也可以根据近三年粮油征购任务的平均水平,春天就将包干基数和超购任务,一次落实到组、户,实行全年征购大包干的办法。超购部分,加价百分之五十。完成包干任务、超购任务后的余粮、余油,国家议价收购或由生产队自行处理。
六、 认真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草)地政策
农村社员自留地一般仍按现耕地的百分之五至七计留,有条件的社队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一些,但一般每人不超过一亩。新增自留地应从零散地块中划拨,不得打乱集体连片地块。
社员养猪,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从闲散荒地中按户或按猪拨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
社员自留畜的品种和数量都不加限制。鼓励社员发展奶山羊、奶牛和肉用牛,国家对山老区和贫困地区要给予扶持。允许公社所在地的干部和职工的家属饲养少量羊、牛和骑乘役畜。
农村社队在对所辖范围的荒山、荒滩、荒地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划给每户社员三亩、五亩,沙漠和丘陵山区划给十来亩、二十来亩,作为自留树(草)地,种树种草,解决社员的燃料和自留畜饲草问题。
牧区要积极扶持生产队和牧民个人营建各种形式的畜群草库伦, 十几亩、 几十亩均可。
七、 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社员利用农闲或工余时间发展家庭副业是正当的,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可以在保证完成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利用零散原料,进行磨豆腐、漏粉条等加工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社员从事编织,和在一定范围内对野生物的猎取、采集等副业生产。产品由个人自行处理。
农林牧区的手工匠人,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手工作坊;可以自愿联合组织手工业生产小组;也可以持生产队证明个人走乡串户做活。不论哪种形式,都要服从生产队领导。经生产队同意,可以向生产队交钱记工,参加分配;可以给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和一定的管理费,收入归已,交钱买口粮。
八、 关于农牧业税收政策
牧业税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暂行免征。
农区连续三年(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吃返销粮 , 人均分配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穷队,也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九、 继续搞活管好农(牧)贸市场
生产队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多余的农、畜、副产品,可以自由上市。
社员自己生产的农、畜、副产品,允许自由上市;社员利用农闲时间搞小量的贩运,只要经生产队同意,不雇工剥削,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掺假哄骗,牟取暴利,对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有好处, 也应当允许。 但不得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搞贩运。
城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不论集体或个人,凡上市产品都要遵守地方政府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要切实加强对农(牧)贸市场的管理,对于那些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暴利等投机倒把活动,在弄准事实的基础上,大宗的,为首的,要坚决地依法予以制裁,以便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使刚刚活跃起来的农(牧)贸市场进一步繁荣起来。
十、 整顿好社队企业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社队企业逐个检查整顿,凡是原料来源无保证(或与大工业、先进企业争原料)、技术条件不具备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无销路的企业,都要做好工作,停办或转产。今后需要加强和新办的社队企业,主要是那些能够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编织业;能够利用农村牧区零散农畜产品为原料,并直接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烧制、酿造、毡房等加工作坊。但要注意克服盲目浪费、重复建设等现象。
社队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调拨和占用其产品和现金。
以上十条,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自治区过去所做的规定凡与本布告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布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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