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乡级 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乡级
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8日吉发〔2001〕13号)
为了做好全省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总的要求:
1.内容全面。与行政管理相对方法定权利相关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群众关心关注事项,全部实行公开;
2.突出重点内容、重点事项、关键环节的公开;
3.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5.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6.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环保工程、专项经营、资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工程招标、办照检证等行政审批事项;
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政府采购、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经济处罚、案件处理、农民负担、税费征缴、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等事项;
4.干部任免和交流、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学校招生等事项;
5.政府及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办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办事标准、时限、过程、结果及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办事纪律、廉政勤政制度、监督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群众办事应具备的手续及条件、办事程序、投诉电话、投诉办法及投诉结果反馈等。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事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债权债务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向农民集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收益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乡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通过作工作报告、发布公告和布告、印发文件和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
(三)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示版、办事手册、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桌牌等形式公开。
(五)通过电子显示屏、接触屏等形式公开。
(六)通过公开电话等形式公开。
(七)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责任与监督
(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政府办公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把政务公开纳入领导职责、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层层负责,逐步落实。
(三)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政府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由部门领导班子负责。
(四)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派驻乡镇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五)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各级人大、政协搞好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发挥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须佩戴标志或出示证件,实施执收执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应说明依据和理由,让行政管理相对方知情,自觉接受监督。
(七)乡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
(八)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
(九)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规定,另行制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本省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中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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