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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4]117号
  • 【发布日期】1984-07-25
  • 【生效日期】1984-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

(1984年7月25日津政办发〔1984〕117号)

有关委、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方针和我市城市改革的需要,促进人才流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内部掌握试行。

一、按照年度进市指标控制进市人口。为更有效地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改变我市“实报实销”的被动状态,在明确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辅以按控制指标严格掌握的办法。在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尚未提出以前,可根据近年来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律,在今后一、两年内,暂按年规划进市人口一万六千人做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五个部门内部掌握,年终结算,当年有效。今后各单位在审批各类进市人口时,既要按照中央和我市规定的政策、条件严格审查,还要掌握在规定控制指标内办理审批,以使我市人口机械增长转入计划控制。

二、改变目前进市人口落户工作的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通知》中关于“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的精神,今后凡调入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接收易地安置的地方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外地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子女和转业军人等,均由市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审批。公安部门在规定的进市指标范围内,凭批准证明及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予落户。

三、需要明确的几项政策:
(1)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严格控制成建制单位迁入。应坚决贯彻中办发〔1983〕64号《关于坚决制止企业、事业单位往大城市乱搬迁的通知》精神,凡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的,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我市才予受理,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市计委、建委、规划、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一律安排在郊、县。同时,责成迁入单位(就地“兵改工”单位除外)按迁入人数计算,每人交付一万元的城市建设补助费,统由市建委掌握,用于城市配套建设。
(2)适当放宽科技人员进市条件,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科技骨干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今后,对于我市急需的短缺门类,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采取必要的吸引政策,适当放宽审批条件。按照市委规定,由市人事局汇总,报请王旭东同志批准后,办理调入和落户手续。对我市现有科技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其爱人在外地是干部或工人的,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作出计划,从每年规定的进市人口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分期分批加以解决;其爱人是城镇居民的,由市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王旭东同志批准后,由市公安部门予以落户;家属是农业户口的,由市人事部门向劳动人事部申请专项“农转非”指标,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3)按照“出一进一,先出后进,出进平衡”的原则,合理解决一般行政干部、工人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于家庭基础在外省、市,单身在津的一般干部、工人,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就三线”的原则,动员和支持本人到外省、市与爱人团聚;凡爱人、子女、老人均在我市,一人在外省、市工作的干部、工人,可以按照“出一进一”的办法予以解决;今后凡家庭基础在外地的一般干部、工人,我市原则上不予接收。
(4)我市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因年老、病残、在津无子女照顾或到外地投靠子女有困难的,可允许调入其一名未婚子女来津。如其子女均已结婚,本着“调城市不调农村,调内地不调边疆,调人口少不调人口多”的原则,也可调入一名已婚子女,但其配偶及子女应按“出一进一”办法办理。
(5)公安、粮食部门按照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要在几年内逐步解决因征地招工、知青选调、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等原因,至今仍遗留在我市郊区、县的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十五周岁以下)子女转非农业户口问题。但女方未办理“农转非”的,其子女户口不能转为非农业户口。同时,为避免再出现类似遗留问题,今后各部门在批准女方“农转非”时,可将其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一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6)按照“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因调动工作而遗留下的子女落户问题。凡其父、母已调津工作多年,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原批准调入部门审核批准,公安部门凭原调入证明和批准遗留子女落户介绍信,可准予办理落户。
(7)为适当控制各县人口进入市内,一般不从各县调入干部、工人,并应鼓励和动员在市区的一方到各县工作。招生部门应贯彻“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针,严格控制中专、技校的郊县毕业生向市区分配。
(8)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的规定,凡军龄满十五年和年龄满三十五岁的营职以上驻津部队的干部以及现职飞行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军来津。军队干部转业到外地时,其家属子女应随干部迁出我市。凡不按规定迁出的外地转业干部,不能以家属在津为理由要求调回我市。个别确因特殊困难要求调进我市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出一进一”的办法办理。
(9)为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盲目增长,凡外地各类人员进市的审批工作,均由市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五个部门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进市人口年度控制指标严格掌握,不得将指标再向基层分配。

四、关于组织领导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计委负责,定期听取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关于进市人口的情况汇报并协调关系,平衡指标,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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