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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68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内政办字〔2003〕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世纪之交,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5?8万人,占总人口的10?76%,到2025年将占总人口的20%左右。与西部其它省区相比,我区人口老龄化来得早,来得快,老龄工作任务十分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地区差异不平衡,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文化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从新世纪开始,我区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应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从我区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老年人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机制,把解决现实问题与长远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协调发展。

2?坚持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强化政府主导职能的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老年服务业,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老龄事业发展与城乡社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中的作用。依托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文化娱乐、医疗救助、护理服务、家政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6?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二、主要目标

依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全区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一)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立老龄人口增长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改变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建立一支能力强、素质高、乐于奉献、年富力强的老龄工作队伍,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

(四)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创建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环境。

(五)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初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在城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金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提倡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社区管理服务建设步伐,使离退休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由社区提供管理服务。应逐步完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确保离退休人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农村牧区应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牧区养老救助制度。全面推行“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开展农牧区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养老互助金等社会化养老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牧区养老保险。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城镇“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保”供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覆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逐步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视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逐步增加。

(二)建立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落实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发展各种类型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健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健康教育普及率大中城市达到80%,小城市(镇)达到50%。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以上老年人和伤残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

(三)健全老年社区服务网络体系

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应逐步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盟市所在地应有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应有为老服务的福利设施网络,社区居委会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室;人口不足6万人的城镇应设立一处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不低于总人口的千分之一;人口超过6万人的城镇应按不低于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到2005年逐步达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三。苏木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0%以上。“十五”期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有1至2所设备完善、功能齐全、规模较大的老年公寓。

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应逐步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倡导社会互助。社区要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精神,兑现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

加强老年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开展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档案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四)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应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推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苏木乡镇、街道应设立老年法律事务所。

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旗县所在地应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在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应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近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它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应按照《老年法》的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试点工作,公开挂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考虑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调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五)发展老龄文体事业

重视和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网络,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活跃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在现有或新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要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各部门、各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应尽可能向老年人开放并加强管理,使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四级网络,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公园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项目及设施,充分发挥在老年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办好老年文化专题栏目;出版部门应办好老年报纸、刊物和其它报刊的老年栏目。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读书比赛和书画展览。

(六)推进老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教育。自治区和各盟市都应建立示范性老年大学。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各种成人教育院校应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班,并加强老年教育的规范管理。

开展各种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老年大学(学校)教育内容应根据老年人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引导老年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在社区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加强学习,开阔眼界,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农村牧区,积极组织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农牧业技术,移风易俗,反对迷信,崇尚科学。

(七)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努力创造条件,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自助互助、创办经济实体等活动。

城市社区应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和社区服务提供信息、资料,牵线搭桥。

(八)创办老年服务业和老年产业

根据当地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和老年产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培育面向老年人的照料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指导和管理。

有关部门应做好老年消费市场需求调查,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做好老年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丰富市场。

四、措施与对策

(一)建立健全老龄工作保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抓紧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好人员,保证经费,确保各级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老龄工作各项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老龄事业的经费来源,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按老年人口数量提取的机制。“十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可按全区老龄人口(60岁以上)数每年每位老年人1元,盟市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2元,旗县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3元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由本级老龄工作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人临时救济、老龄工作人才培训、老龄理论研究、老年文化教育,以及开展各种老年活动等。“十五”期间,福利彩票发行所留地方资金,50%应用于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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