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明确资金安排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是指纳入年度省级预算并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重点
(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含高技术产业化、科技开发、扶贫开发、平战结合和沿海岛屿及突出部建设等项目投资;
(二)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等费用开支;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投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最大限度保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及前期工作资金需要。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应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倾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使用形式:
(一)对省属非营利性项目的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投资;
(二)对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各市、县(区)项目的补助投资;
(四)对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使用债券资金或银行贷款资金的贴息;
(五)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计划总量和分行业(类别、专项)计划及主要项目计划草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引导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衔接,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编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编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及省级部门预算,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应按 预算法的要求在30日内及时批复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在省财政批复预算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年初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大体上未落实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安排计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原则上应于当年分成两批下达,即上半年下达一批、第三季度下达一批。
第六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初安排到省定专项和具体项目的资金比例应当力争达到70%。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的资金需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对具体项目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按法定程序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后下达,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省属项目或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按隶属关系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年度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已经国家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市、县(区)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的市政府计划部门统一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年度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已经各级计划部门批复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凡申请安排或已使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各级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时,应当请同级财政部门参与论证、审查。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实行逐级下达制度。对多渠道资金拼盘项目,应衔接资金到位时间。
下达给省属项目或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计划,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体转下达给项目单位。
下达给市、县(区)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计划,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政府计划部门转下达给县级计划部门或本级项目单位。属于县级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再由县级计划部门转下达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体、下级计划部门转下达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同级计划部门。同时,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第十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向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应当按照《 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及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安排用作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省政府已发布的《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的管理,在前期经费安排中,要从严掌握规划、评估、管理及“软课题”等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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