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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17
  • 【生效日期】1998-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苏政办发〔1998〕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计经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电力局、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省物价局 省计经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电力局 省纠风办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政府: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决定进一步对电价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六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现象,切实减轻用电者的电费负担,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库区移民资金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省电力建设费、市县电力建设费(含市县电源点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地方增容费)以及地方开征的其他费用一律停止执行。凡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违纪加价的基金、附加等,其帐面余额,由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清理,并按有关规定收交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原个别地区三电办收取的地方综合差价(包括新电差价和地方小火电差价)改由电力企业收取,新电差价由电力企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价格直接与集资电厂结算;地方小火电差价由各电力企业根据地方有权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与地方小火电厂结算。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今后,各级三电办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再参与电费的收取工作。严禁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五、整顿和清理电力企业的各种经营性收费。电力企业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公布。在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公布之前,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精神,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农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各地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切实减轻用电者负担的通知》(苏价工〔1998〕280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对农村电价一县一价的测算,将实施方案尽快上报省物价、电力部门审批,为最终实现城乡同价作好准备,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为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各地要将国家批准的目录电价、国家规定的加价以及地方综合差价的收取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户监督。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省物价局的举报电话为025-3327650,省电力局的举报电话为025-3307618。

八、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抓好上述各项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从1998年11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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