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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12-16
  • 【生效日期】1983-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通知

(1983年12月16日)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为了加速我市科学技术的,使科学技术忙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的来源
1.由市财政视市财力情况,每年除科技三项费用以外,安排一定数额的拨款。
2.科技三项费用中有偿使用部分的回收款。
3.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款。

二、基金的使用
1.基金的使用应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科委,工业项目抄报市计经委。
2.由市科委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急需安排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并在此基础上,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达,工业项目及重大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下达。
3.基金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委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权力。
科技发展基金设专户管理,由市科委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三、资金的拨款与结报
1.基金使用指标随项目同时审批下达。
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按进度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编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委。
4.年终未完项目的经费,可以随项目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四、基金的回收
1.偿还资金的来源:企业单位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归还,不足部分由该项目完成后的新增利润偿还;事业单位在技术成果转让费或科研新产品销售收入中归还。
2.按合同回收的资金,仍划入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专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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